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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在公司从事电器维修工作,每天工作12小时,周六、周日不休息,常年累月不休息。今年3月某日下班之前突然感到胸部不适,遂提前下班半小时,到家后即死亡。梁某平时身体健康,无心血管方面疾病。 法医鉴定:“梁某符合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过度疲劳使心脏负荷突然增加可作为其诱发因素。”死亡时间在下班后的半小时左右。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急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 请问: 梁某能否定为工伤?如果不能定为工伤,能否以人身伤害赔偿起诉其所在的单位,要求赔偿? [em11]

劳动纠纷
2006-06-23 03:39:00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应当视为工伤,申请工伤认定
  • 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 申请了再说。
  • 符合工伤认定。
    如果单位依法给交纳了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那么申请认定工伤后,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社保机构支付。
    如果单位没有依法给交纳了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那么申请认定工伤后,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按照工伤待遇赔偿。
  • 符合工伤条件,应申请认定工伤。
  • 社保局的《工伤认定书》今天下发了。不属于工伤。理由是没死在工作岗位上,而是死在家里。
    不知道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下一步,能否以人身伤害赔偿起诉其所在的单位,要求赔偿?
  • 哪一位律师做过这方面的案件哪?最好是成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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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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