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好我有个与单位签订合同的事宜咨询;我是事业单位工作,在编(自收自支)工勤;司机;04年和单位签了份合同之后一直放假至今;合同是人事聘用合同;人事局签证的;当中有条约定条款决定了我放假;内容;“对在编不上班的人员;我单位不负责发放工资;只负责按现聘用岗位工资总额的70%配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金。如单位经费出现困难;则按单位现行规定执行。”我一直按约定的比例自己交到至今。我想问这条约定条款合不合法;我现在准备起诉单位!因为当时也不懂法;按这条款可以认定合同无效不?是否可以申请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