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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A公司于2014年9月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刘某。因A公司与杨某(某县金融办主任)共同投资物流项目(杨某投资款部分以自己名义、部分以他人名义打入A公司账户),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期间,A公司的公章一直由杨某持有并使用,杨某与马某(A公司实际控制人)约定公章用于协助办理立项、环评、税务等手续,A公司并将载明授权范围的授权委托书交付杨某。 2015年5月23日,杨某以A公司名义向熟人王某借款500万元(王某系B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与马某也认识,且知悉杨某在A公司投资的事实),当日王某通过B公司账户转账400万元给A公司,将100万元现金交给杨某。第二天,杨某与王某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500万元借款用于物流项目,资金使用费每月10万元,借款期间为6个月,并加盖A公司公章,杨某在法定代表人处签署了“刘某”的名字。同时,杨某出具借据,内容为:今借到王某现金500万元整(其中400万转账,100万现金);落款处加盖A公司公章,写明经办人:杨某。 借款事实发生后至2016年10月,杨某先后给过王某80万元,之后未再给。2017年1月初,王某找A公司马某商谈还款事宜,此时A公司才知悉杨某擅自以公司名义借款的事实,马某说500万元借款并非公司行为,拒绝了王某的还款要求。 2017年2月初,杨某与A公司就投资额进行了结算:自2014年至2016年12月底,杨某个人分别通过自己、B公司及其他人账户汇入A公司投资款共835万。杨某以860万元将投资转让给A公司,并签署《转让协议》。A公司提出支付杨某860万转让款项必须按照原进账情况偿付,杨某应允。2017年2月15日A公司付B公司账户400万。 王某因找A公司索要借款本息无果,于2017年5月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息。 辩题(争议焦点): 《借款协议》及《借据》的效力如何?500万元借款本息的承担义务人是谁?

债权债务
2017-10-30 16:08:55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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