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单位造一车间约7000平方米,总造价约800万元,验收不合格,该单位因资金紧缺,急需向银行贷款,在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向发证机构领取了房屋使用产权证,在领取房产证后,发现该工程的质量比原来想象的要严重得多,在此情况下,该单位向省检测中心申请了检测,检测下来的情况严重不合格,在此情况下,该单位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赔偿,求得法律的支持,请问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 该单位在领取房产证后,是否影响到向施工单位诉讼赔偿的请求,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 质量赔偿的标准是怎样计算的。譬如,损失额度按实际赔付,还是按损失额度的比例。房屋不能正常使用,间接损失的赔付是怎样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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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根据上列规定,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是不得交付使用的。
你们明知该房屋不合格仍然领取了产权证书,恐怕自己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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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验收而办理产权证视为"自认工程质量合格"。
2.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由责任方免费修理至到验收合格!
3.间接损失不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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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