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6月底,某某家私销售代表某某上门推销家具,我们于7月8号到实体店选款后,被告知部分商品暂无货,需要一段时间,到货时通知我们,让我们交付了3000元预定金,期间某某家私并无人提及出货前付清余款,直到9月底武某某来电话说货已到齐,却被告知必须让我们前去店面付清余款才发货安装。几番沟通未果,对方态度强硬,他们家的霸王条款就是出货前付清尾款。换位思考,若站在消费者的权益角度分析问题,商品从商家仓库到用户家里需要经过运输、安装、调试等环节,同时还有待用户对商品的数量、款式、尺寸、颜色、有否损坏等进行验收等环节。若事前付清全款说明是对商家的完全信任,在多次沟通未果的情况下,消费者已对商家失去仅有的信任;安装完付清尾款说明顾客对商家的商品、服务等还有所担心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某某家私从销售到签单的过程中某某家私从未有人提及出货前付清余款,只是交了预定金后的订货单下面一排小字备注“出货前付清余款”。商家是否存在诱导销售、隐蔽销售、欺骗消费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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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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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 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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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1,《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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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被商家欺骗,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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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