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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9日入职,合同期2年,合同约定2017年9月30日失效。2016年10月21日生孩子,2017年9月12日公司通知我不再与我续签合同,合同延续至2017年10月21日失效,公司赔付我两个半月经济补偿金和13天的延迟通知金,是否合法?经济补偿金是否应赔付我三个月的?9月30日后是否应该给我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上一自然年度的平均工资,是只包含公司发放的工资吗?是否包含社保负担的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合同纠纷
2017-09-13 20: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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