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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朋友租下兩間房,簽下了半年的合同,每月的6號准時交租,因為本月有事月租遲交一日,請問是否屬違約行為? 另該房東向我們出提,他退一步,一是准時交租,二是租完這個月後搬走,押金照樣退給我們。因房東的態度太差,所以我們選擇了第二個,租完這個月後搬走。 但房東要求,‘因為水電費是每月的15號打單出來的,所以押金要等到15號,算清了水電費才能退’。 皆因我們對房東的為人有所質疑(因為房東一直沒工作,整天在房子裡,皮氣比較火爆),於是我們向房東提出,我們5號前搬,押金要在我們搬的時候退還,如果怕水電費問題,我們可以押住200元在這裡,但是房東堅持拒絕,還說有權不退押金,說是我們先違約的? 後來我們說這樣可以告房東,那個房東就凶巴巴的對我們說,‘那我就要讓你們知道什麼叫合同,你們給我租下去,就按合同的,半年。’ 嗚嗚~~~~~~~~~~ 連這個月才開始租了2個月,房東皮氣讓人難受,我們不想再租下去,只想叫他退還我們的押金,水電費可以押200塊給他,請問跟據法律路徑,我們可以怎樣辦呢?

房产纠纷
2004-05-29 19: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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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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