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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勤人员经商办企业,适用哪个规定进行处理?

劳动纠纷
2017-09-03 09:57:3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一、对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四)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09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2010年1月18日起施行)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五条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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