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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与单位未签订租赁合同,也同时免了租金一年半(一共四个租户),值此我们离开原租屋。一年另三个月后,单位领导又叫我们其中一户再去租赁原来的房屋。此户相信领导就辞掉已租别处的房屋,回来签约,但领导要叫他补交原来免去的一年半租金才签约,而同时口头答应可以租四年以上,我们相信能租四年以上,若其中一间转租,四年可以挽回此笔交出的免租款。于是交了补交租金也签约。但两年一到。原领导退休。新领导以竞标形势让我们不得不放弃租赁权。鉴于此领导做法是否违约?若口头协议若领导不承认,我们只有一张补交免去租金的发票。如何办?请指教人

合同纠纷
2017-08-30 14:59:1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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