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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间突然腹痛,查出肝癌晚期,公司安排长期上夜班,并且,在高温下工作,请问,厂里应该负什么责任?

劳动纠纷
2017-08-23 13:12:5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不属于工伤,由社保或单位报销医疗费用。
  • 难认定为工伤,但可以享受医疗期待待遇。
    追问:请问医疗期待待遇怎么理解
    解答: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追问:如果患者不能再工作,那么公司要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给患者哪些经济补偿?公司又没给患者买医保,是否要承担所有医疗费?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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