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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的高管已于2016年4月底离职,当时对公司拖欠达十六个月的工资办理了相关的确认手续,此后也到当地的劳动部门提请了仲裁,但一直没能拿到应得的劳动报酬。2016年12月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现破产管理人将本人的应得报酬按5000元/月计算。这种处理方式合法吗? 补充一句,本人在任职期从未领过工资,甚至连总共两万多元的差旅费都未报销,不存在任何不当得利行为。相反还为员工工资和生活费等垫付了几十万元的现金。

刑事案件
2017-08-17 22:29:12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你好,从我们以往的办过的破产案件来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职工职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列出清单进行公示。你提到管理人将你的报酬按照5000元/月计算,那么之前在劳动合同里面是怎样约定劳动报酬的呢?进入破产程序之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高管的工资要按照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在受理之前一般按原待遇计算。对于你提到垫付的两万多元的差旅费和给员工垫付的工资及生活费,你可以向管理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报债权。
    追问:谢谢你的回复!我的工资发生在立案前的两年至破产前的半年期间,属于被拖欠的工资。而且在半年前就办理了离职手续。该如何维权?
    解答:建议你马上与管理人进行沟通,并把你手上有的所有材料以证据形式进行提供,请管理人予以核实,如管理人不予核实,或者你对管理人认定事实与数额有异议的,再另行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的职工债权。
  • 你好,劳动仲裁有结果没?
    追问:已提请劳动仲裁而且得到确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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