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0年6月至2011年1月在**厂任职会计,在职其间拖欠我工资2010年9月1000元,10月1700元,11月1700元,12月1700元,2011年1月1700元,合计:7800元。现在在法院立案请问经济补偿金应该是多少呢?怎样计算?附我以超过六个月没有签订合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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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的经济补偿金是按工作年龄来计的,一年一个月,6个月内计半个月,6个月以上不足一年计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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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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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的经济补偿金是按工作年龄来计的,一年一个月,6个月内计半个月,6个月以上不足一年计一年的。如果有超六个月没有签合同还应当计算双倍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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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