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各位有识之士:大家好! 我想请问一下?什么是独立用工主体资格? 因为我公司的名称是**成都分公司(有营业执照<企业为负责人非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我想请问一下,像这种情况,它是否具有独立用工主体资格? 如果不具备独立用工主体资格,那么公司与所有员工签定的用工合同具不具备法律效力? 还有像这种情况,员工的社会保险是应该由总公司(总公司在上海)买还是由分公司购买?(既然如果不具备独立用工主体资格,那么最低工资标准是应该执行成都的450元还是上海的最低工资?) 如果由于分公司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及拒不支付加班费导致员工辞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律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可以不受提前30天通知期的约束及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那么相关补偿是由上海支付还是由分公司支付? 谢谢指导!

劳动纠纷
2006-05-19 01:50: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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