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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乙公司的法人代表(甲是大股东)。甲以个人名义(私人签名的方式)与门面主丙于2002-12-10日签订了一份五年的门面租赁合同。门面用作开干洗店用途。干洗店,是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一份连锁加盟合同,由乙公司经营。中途因为非典、门面周围政府全封闭修路(6个月)干洗店的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甲多次与丙协商免租事宜,丙只同意减免(6个月)一半房租,而门面租赁合同中规定:不可抗拒力(包括地震、水灾、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战争、暴动,政府行为)造成的损失,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所以协商不成,甲一直未向丙交房租。(水电、物业费按时交清) 2003-12-10日丙以甲未交房租为由断电、断水。门面无法经营歇业。2004-03-07日甲得知丙把门面买给戊的情况下,甲悄悄地拖走了门面内的干洗设备。第二天,丙让戊进场装修门面。 2004-04-26日丙将甲及乙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甲交纳2002-12-10日至2004-03-07日的房租、违约金。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查封了甲的一台私车和乙公司的一台汽车。 请问:1、甲能不能向法院申诉:甲与门面主丙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是以乙公司名义签的,因为甲是乙公司的法人代表,门面的经营是乙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一个经营项目,所以丙不能状告甲,只能告乙公司。(具体情况是甲的私人财产大于乙公司的财产,个人要承担无限责任,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为了减轻责任所以要这么说) 2、若上述假设法院不予认定,那么丙状告乙公司,扣押乙公司的一台汽车是否违法?是否可以申请赔偿? 3、甲的装修费用能否要求丙补偿? 4、此案被告该如何应诉? 望答复,谢谢!!!!

公司企业
2004-06-10 22:18: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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