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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主要从事弱电工程,于2003年在昆明**寺接到一单业务,曾与一批熟练工人签订了相关劳动合同分包了部分业务给他们做。该批工人于2004年1月6日就已将所签合同的分包内容全部施工完毕并移交给我方,但工地上还有我方负责的部分穿线工作未完成,故又请了其中的3个人来完成这些工作,工资按天计算,40.00元/天。但其中一名叫杨**的人在施工工程中,不小心将铁丝拉断(穿线使用),铁丝反弹回来将右眼球击穿,后经我公司人员及时送到昆明**医院抢救,(总共支付医药费7000余元,全部由我公司支付)现该人员已经出院,右眼视力恢复到0.2。出院恢复阶段,我公司曾支付该人5个月的生活费,共计2000.00元,且出院时医院退回未用完款600余元全部由该人领用,以后多次复检费用、车费均由到我公司报帐。杨**曾提出要求我公司给予20000.00元的赔偿,我公司答应考虑,(因当时其还有一次复检)但近日,杨**到公司来要求做司法鉴定(伤残等级),我公司提前支付了他300.00元的鉴定费用。鉴定结果如下: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表九.眼损伤.九级.6之规定,构成九级伤残。现杨**对我公司递交了《工伤赔偿申请书》,要求我公司赔偿近50000.00元。其中详细如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1200.00=9600.00元2、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个月*1200.00=1920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0天*15.00=150.00元4、工伤津赔:80天*40.00=3200.00元5、后期治疗费:8000.00~10000.00元6、以上共计32150.00元+后期治疗费

劳动纠纷
2004-04-09 01:20: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首先你公司应于杨长光受伤之日起30 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如你公司不申请的,杨长光可于一年内申请认定。
    如认定属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你公司应赔偿的项目包括: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本人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本人工资)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本人工资)
    4、 住院伙食补助费
    5、停工留薪期工资(从受伤之日算至伤残鉴定之日, 按原标准支付)
    上述费用总和扣除你公司已付的2000元生活费,即为你公司实际应支付的金额。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 倍的,以3倍计,低于60%的,以60%计。
  • 我认为应当是劳务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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