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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我们分局办理了一个滥伐林木案件,情况是这样的:2005年旧历9月中旬,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陈某、熊某和骆某三人到“XXX”(地名)对自己分得的杉木林进行择伐,部分请马驮到“XXX”(地名)公路边解成方料出售,得款9000元。在办理案件中,我分局依法扣押了李某滥伐林木所得木材款9000元。并准备上缴国库。可是案件移送到了法院后,法院认为:滥伐林木所得不应予以收缴,应当返还当事人,理由是滥伐林木罪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它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它只是在采伐程序上有了瑕疵而构成了犯罪,但是林木的所有权不会因此改变,还是属于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财产,不能予以没收上缴。

刑事行政
2006-05-13 00:30:0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法院说得对!
  • 我觉得法院的意见正确。李某对这些树木拥有所有权,怎么能说是盗伐呢?
  • 感谢余律师的答复,可是我还是感到疑惑,因为滥伐林木所得的财物,至今我国《刑法》还是没有明确规定说它是合法财产,现在我们和法院的争论焦点也是这个,法院也只是认为它是合法财产,但是没有能提供足够的法律依据。因此在判决的时候也不敢在判决书说明叫公安机关把扣押滥伐所得返还当事人,也就是说他们回避了这个问题。可是判决书中没有说明对扣押物品处置问题,作为办案机关,我们不可能违反办案程序擅自截留这部分滥伐所得财物上缴国库。
      我和我的同事们想知道更多的法律依据说明部分财物是否合法,因为以后在办案中我们还会遇到很多同类的案件,为了能及时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请各位律师们能够给予更多法律帮助。
  • [quote][b]以下是引用[i]厩有肥马在2006-5-12 12:10:00[/i]的发言:[/b]
    我觉得法院的意见正确。李某对这些树木拥有所有权,怎么能说是盗伐呢?
    [/quote]
    楼主说的是“滥伐”,没说“盗伐”。
  • 法院已认为这些树木是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那还“处置”什么?根本不需在《判决书》中对树木的归属问题作出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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