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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朋友们,请您指教: 朋友平时经常在节假日加班,单位以加班费等名义发放了劳务费。现在经过财务审计,单位(非法人,但有二级财务)被认定有10余万元购书回扣没有入账。单位领导在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要求职工没人平均退回若干千元,且不开具任何收据。单位领导这样做是否合法?我们可否要求看当初我们领款的凭据?这是否属于私分公款?如果是私分公款作为普通职工是否会受到刑事处分(作为普通职工,领劳务费等时我们并不知道是小金库的钱)?我们是否必须退款?有没有不退款的理由? 切盼高人指点。谢谢!

刑事行政
2006-01-01 03:46: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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