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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名人民警察,现在在工作之余从事经商活动并取得巨额收益,请问我这算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吗? 人民警察法中第二十二条第十款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说明人民警察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是不合法的。 而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按此条规定我当然无法说明我的来源的合法的,因为它违犯了人民警察法,是不是我就构成了该罪呢?如不构成请说明理由。 急盼回答,谢谢(我所从事的经商活动本身是合法的)。

刑事行政
2004-03-17 22: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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