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律师您好!
打扰您了!我的情况是:原先母亲名下有一套房产,在他离世前由她的大儿子(法院判定的监护人)为规避可能产生的遗产向房产中心申请加名字(房产是94房改房,当时房屋中有四人户口:母亲、大儿子、大儿媳及孙子)。因房产中心说能加名字的只有儿媳(孙子未成年)。现在产证上有母亲和儿媳的名字。当时其他子女已同意老大全权处理,也是大家都同意的。这算转移财产吗?现在其他继承人提出:通过司法程序把儿媳的名字去掉,仍为母亲一人作为遗产重新由共同继承人继承。这样可行吗?盼复!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