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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本人无过错且胜任现有工作,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且为工会副主席。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非经营困难裁员)。目前员工拒绝裁员并要求延续劳动合同, 1、如果公司坚持裁员,有何对策?可否主张工资双倍赔偿并要求延续现有劳动合同? 2、如果公司要求调整岗位降低工资,可否以《工会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北京市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或者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为由拒绝调动?

劳动纠纷
2017-06-25 12: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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