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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因为成立上海分公司, 需要将员工的原有劳动合同重新签订, 合同中新增了如下条款: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同意应公司要求在劳动合同终止前, 签订相应的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一年,在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未经公司的事先同意,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将不得直接或间接受聘于本公司的竞争企业或从事与公司竞争的业务。只是为了举例说明,竞争企业包括但不限于xxx,xxx公司。作为员工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旅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对价,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公司应在约定的竞业期限内以一次性支付或每月定期支付的形式,向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提供不低于当地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度的经济补偿金,如适用的法律法规有规定,公司可代扣代缴应由员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 我想知道, 签了这个合同以后, 以后和公司还能就竞业协议的内容,比如赔偿金进行协商吗?因为这个条款写的是员工同意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感觉上不管协议的内容是什么,只要不低于当地的最低标准(比如上海是20-50%月收入),我就必须同意签订竞业协议,是这样吗?

劳动纠纷
2017-06-15 20:55:4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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