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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我在昆山买了两套双拚别墅,当时是预销售,从2005年3月2日开始按预售合同分六次付了近95%的总房款,房产商出据的是收据,其中收据两张是"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销售预收款凭据",一张是"昆山市房地产预收款收据",三张是一般收据. 2006年4月房产商通知交房,要我付清余款,付款时,我要求房产商出据发票,房产商说现在只能出据收据,以后再换发票,我拒绝了,没有交最后的房款.我认为,作为一件大桩商品完成交易,作为消费者我有权要求房产商出据发票,房产商也有义务出据发票.我要求房产商能开出发票时再付清余款,房产商以此认为我违约,并要我承担后果.请问: 1 房产商的不出具发票做法是否违法?是否有滞纳税款的嫌疑? 2 我的做法存在违约吗? 3 房产商的行为,已让我对他们的资信产生了怀疑.我能要求退房吗?

房产纠纷
2006-05-01 20: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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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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