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所在公司因经营不善,需要闭店,提前四天(5月22日下午通知,26日闭店)通知大家的,但是从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看有这么一条:甲方(公司)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或者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或者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或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裁减人员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领导今天下午开会,说可以去别的分店,但是路程很远,所以好多人都不愿意去,让当时就签订离职单。您看这种做法合法么?能申请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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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具体要看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关键要看劳动合同是如何签订和如何约定的。如果发生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具体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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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您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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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人社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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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人社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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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协商,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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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提前解约时要赔偿违约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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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您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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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