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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所在公司因经营不善,需要闭店,提前四天(5月22日下午通知,26日闭店)通知大家的,但是从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看有这么一条:甲方(公司)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或者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或者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或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裁减人员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领导今天下午开会,说可以去别的分店,但是路程很远,所以好多人都不愿意去,让当时就签订离职单。您看这种做法合法么?能申请赔偿吗?

劳动纠纷
2017-05-23 16: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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