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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青岛一家物业工作,入职后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有权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或表现调动岗位和工作地点,但并未说明入职时的工作地点,后来公司因内部制度(入职前并不知晓有调动岗位的制度),调整我到崂山区较远的地方工作,工时由原先的8:30至17:30调整为8:30至17:00,并提供交通补贴。因个人有家庭、孩子和老人需要照顾,而且乘车需要90分钟(不堵车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公司的调动?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合后个人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劳动纠纷
2017-05-22 19:3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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