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好,我目前遇到的情况如下: 2017年3月27日,我在扬州本地一家分公司应聘,确定4月1日正式上班,前几天为试用期,发了一份员工手册,劳动合同没和我签,里面明确说明了我这个岗位的薪资与工作内容,我总共做到5月15日,16日提出离职,离职原因有两个:一是发现扬州的分公司早在3月10日就注销了,苏州总公司尚在,我们出去业务时,包括工作牌,合同协议均为苏州总公司,在这期间公司应该是属于非法运营吧?二是15日为约定发薪日,不但没发,也没通知,当我带着离职报告去公司找他们的时候,他们说我工作做的不好,打卡不合格,工作报告没写(没写,每天扣200),我是从4月22日之后没写的,因为其他人基本都没写(这个是我不对)总之各种原因,最后给我算的工资连扬州最低底薪都达不到,我去找劳动仲裁,因分公司注销而无法找到主体,请问律师,我这种情况如何处理?苏州总公司也是皮包公司,我是否需要去苏州仲裁?还是直接在扬州法院起诉?希望律师能为我指点一下,谢谢!

合同纠纷
2017-05-21 08:31:5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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