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与单位是工作了6年的事实劳动关系,(其中前面3年没有签劳动合同,也没有三金.第4年和第5年都分别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到2005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这后没有续签) 以前合同上也没有规定每个月发工资的具体日期.一般2005年以前都是在这个月的1至5日发前一个月的工资,但从2006年起都延长到这个月的15号发前一个月的工资了,到2006年4月15日公司开会说,工资要等几天再发,但一直到4月20日公司又以我没有完成公司交待的任务为由不给我工资,我于是以公司拖欠我工资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公司还是以我没有完成公司交待的任务为由,不给我工资,不给我办离职手续. 请问这种情况,公司算不算无故拖欠或克扣我工资呢?我能不能申请仲裁要求我应得的工资及相应的经济补偿呢?

劳动纠纷
2006-04-23 04:40:0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