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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底,我女儿和**焊接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3月2日女儿在中达下属部门担任总经理助理。工作一个多月后,吴总(中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的老公)请女儿吃饭并用车礼送回家。吴总对我说:“对不起我们公司没办好”叫女儿开个帐户帐号给他,工资会一分不少打到帐上。一周后我们未见工资到帐。上门索要,老板赖帐。不承认女儿和中达公司的劳动关系。我们经过仲裁,提供了三个证据:1.中达下属张总经理签字没有公章的合同。2.吴总经理安排工作的电话录音。3.公司同事证词。并提出4项申请要求:1.中达应付一个月零六天工资3692元(合同上月工资3000)。 2.赔偿合同约定违约金100000元(合同上甲方对乙提出)乙方应该同等。 3.索要工资时的车船费电话费266元。 4.中达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然而裁决败诉: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请教魏律师,如果我们起诉法院,应该做好哪些环节,可以向甲方提出哪些要求。 或者能帮我提供更好的方法解决此事。 等待你的指点!谢谢!

公司企业
2009-06-30 12:26:3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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