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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妹妹于2015年8月被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她提请劳动仲裁获胜,仲裁公司单放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不服向二、三审上诉,但二、三审我妹妹胜诉。然而公司拒不支付诉讼期间拖欠的一年半工资,也不缴纳期间社保医保,公司多次逼我妹妹出差又不给出差费用也不予报销。2017年3月公司提出方案:让我妹妹休九个月医疗期,期间工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付每月一千多元(我妹妹合同工资月25000),九个月医疗期结束后即和公司签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把拖欠工资给付,社保等也补缴。 我妹妹不同意,认为医疗期中工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一千多元给不对。 请律师帮助!致谢!

其它综合
2017-05-03 11: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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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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