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6.3.2.入职,2008.7.1.签合同,为让公司补缴社会保险2009.3.3.申请仲裁。2009.3.8.公司登报让我办理解职手续。给我除名,请问各位律师这样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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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你也同意解除,双方达成一致是可以解除的。但这并不影响认定自你入职至2008年6月这段时间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而单位存在的违法性,你仍然可以主张单位给你补缴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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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若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经济补偿。若需委托,可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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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做法错误,你可再次申请仲裁,要求维持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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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时效,很难得到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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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