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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4和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公司老是以种种借口推迟发工资,我于今年8月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不得不给我发了6、7月份的工资,并且补发了2005年拖欠我的工资,但是到10月11日又托欠我2个月工资了,我懒得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了。 我想仲裁的方式离职(与这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又面临择业的困难,我是搞软件的,已经37岁高龄了(软件行业都是年轻人的天下),请问我可以得到补偿吗?如果补偿可以得到什么样的补偿?

劳动纠纷
2006-12-30 17: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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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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