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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下岗职工,99年单位分给我一套旧房(原房主和我在同一个单位).2000年我参加房改变为个人产权.该房的原供热单位是附近的一家药厂.2005年转为市房产公司供热.办理供热时,房产公司说我欠96.97.98三年的供热费.说是药厂转过来的.补交才给供热,这三年是原房主欠的,为什么欠费要过到我身上.房产要我找药厂,药厂负责人以办理此事的人以下岗找不到为由,进行推委,以致我冬天无法入住.请问我应该承担所欠供热费吗?如起诉,原房主.药厂.我该起诉谁.[em12]

房产纠纷
2006-04-17 1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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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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