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我公司聘请王某为融资顾问,于2003年9月1日一王某签定了合约。已盖公章,并法人签字(但没去劳动仲裁)王某并没有履行融资职责。并于今年四月找我公司要其的工资等合同签定收入。但其没有上一天班。交由我公司的证明其已帮公司融资的合同也是一份假合同。现此事王某与我公司已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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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还是看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合同的性质是什么(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现在这此归劳动仲裁部门管,应该可以认定是劳动合同,那么,按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公司起码是要付工资给王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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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看合同的约定,以及王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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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聘请王某为融资顾问,签定了合约。 王某并没有履行融资职责。是否规定了“不完成融资任务没工资”?
是否解除过该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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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比较复杂,举证方案也要全面了解案情后才能确定,还是向当地律师咨询得到最为全面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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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