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4年5月1日结婚,婚前我个人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了一套居住房,户名是我本人的。分期付款到2005年9月份,可这期间的代款也是我个人还的。与他结婚时又购买了一套居住房,我个人出了十万元,但户名是用我先生的。今年我又把我自己(户名是我本人的)那套房子拿去代款,代了二十万元,我先生把十六万元取出投资做生意。我现想与他离婚。请问这些钱我能要回来吗?还有离婚那套(户名是我先生)房子我能分割一半吗?我们有一女儿,我能得到她的抚养权吗?请尽快回复。急!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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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是结婚前购置的财产应作为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而如果是婚后购买的财产则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予以分割.而你们的贷款二十万则应作为共同债务,也平均分摊.至于婚生女的抚养权,则要看他的年龄.及实际抚养情况而定.一般会从有利于孩子生活及教育的角度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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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