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8月31日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和合同补充协议,原告依照合同第6条的约定支付首付款160043元,其余是按揭。依照合同第7条的约定,被告应当于2015年3月31前交付房屋。根据合同中附件1房屋平面图,卫生间的门与房屋大门是错开的,但被告实际交付的房屋恰好相反,是对着的。与合同中的约定不一致。同时,原告与被告在2015年8月31日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对房屋产权证书的办理期限没有约定、补偿协议中也未约定。被告应当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但从交付房屋至今,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原告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无果后,只得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各位老师:这个官司可以打吗,我是原告。 起诉人:

合同纠纷
2017-03-19 21:50:1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