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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我是2015年8月25日跟公司老板提出离职,未提交离职申请书,老板口头同意离职,同天开始为老板招聘新人,公司逾期一个月未发我工资,于2015年10月8日,老板不同意我离职让带新人半个月做交接,我私自不去上班,公司员工守则规定旷工一天罚200元,2天罚400元,三天不上班算自动离职,老板欠我8月份和9月份的工资没发,还有为公司垫资两千多元,已有报销单签字,当时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说有钱再给,至今也未给,2016年初去找公司,公司为我办理了正式离职手续,答应2016年底给予解决方案,至今没有消息,我还有权年底我与供应商对账,供应商说就材料单价他与我们合同签订人(李总)有过口头协议更改,没有书面东西,我就按合同规定跟他对完帐,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付至工程款的95%开票金额75000元,因公司有负责人专门负责付款事宜,供应商私自开票13万元,交与我司负责人,发票未经我手,也未通知我已开票、开票金额和已经将发票移交给谁,年底我们李总问我是否是按合同让供应商开据的发票我说是,请问我可以向供应商追还多付工程款吗?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吗?

合同纠纷
2017-02-13 12: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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