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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陈XX 女 1971年5月3日出生 汉族 住址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 系黄XX妻子 黄XX女 1996年3月20出生 汉族住址:同上 系黄XX女儿 被告: 黄XX 男 53岁 汉族 住址:某厂学校宿舍 单位某厂学校教师 联系电话XXXXXXXX 系黄XX大哥 黄小X 男 49岁 汉族 住址XXXXXXXXXXXXX 单位某幼儿院教师 系黄XX二哥 黄火X 女 58岁 汉族 系黄XX大姐 黄XX 女 45岁 汉族 系黄XX二姐 黄XX 女 37岁 汉族 系黄XX妹妹 诉讼请求: 1:原告衬XX,黄XX享有对房屋的继承权 2:本次诉讼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陈XX与1995年10月10日与黄XX结婚,婚后生一女黄XX,婚前,黄XX有私房一套,位于XXXXXXXXXXX,为二层楼房。面积为77.25平方,本房完全由黄XX一人出资建成。1997年,黄XX因病去世,黄去世后,被告五人及黄的母亲李XX不让陈XX回去居住,该房一楼由李XXX及黄XX女儿居住,二楼出租,直至2002底李XX去世,黄XX女儿才才开始与陈XX共同生活,但被告五人将此房占为己有,拒绝原告提出回去居住的要求。现在,原告二人只得在外租房屋,而且陈靠打零工维持生活,生活十分困难。 被告五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继承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所以,当黄XX去世后,原告陈XX。黄XX。母亲李XX均对黄XX的房屋享有继承权,而2002年底李XX去世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可见。原告黄XX的女儿是享有对该房屋由她父亲继承的那部分份额的代位继承权的。 综上所述,原告陈XX,黄XX二人应享有该房屋的继承权,可以使用,处置自己应继承的那部分房屋,而被告五人不让原告母女俩回去居住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人民法院依据事实与法律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法院 具状人:陈XX 2006年3月31日

婚姻家庭
2006-04-07 01:21:01
共有10位律师解答
  • 具体诉讼请求必须明确,比如"请求分割XXXXX房屋或分割XXX遗产"为明确;
  • 怎么没人帮我啊
  • 可以的,再加个民事诉状的抬头就可完善了。
  • 谢谢各位
  • 这个诉状是因我家庭困难到了法律援助中心,他们帮我写的,我总感觉有点不没说清楚,所以发出来给各位帮我看看的,我要再拿过去要谈改,他们会帮我吗?
  • 那我要怎么写呢?我可以得多少?
  • 你在哪里?我帮你改一下得了.
  • 我是江西九江的
  • 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如“父母”健在,也是被告。
  • 首先你要明确该房屋房产证是写谁的名字,如果假设房屋确实是黄某某的并且是婚前个人财产,那么他死亡后由其父母、妻子、女儿共同继承,原则上平均分配,后其母李某某又死亡,其继承到的部分又成为遗产,由她的子女共同继承,黄某某女儿应当代位继承。
    另外你诉讼请求第一项改为“要求依法继承某某地址的房屋”,要明确,还可以提出具体的要求,比如要求继承该房屋的几分之几。
    总的来说写的比较乱,最好找律师代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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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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