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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5年5月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地点为A处的外派财务总监,合同与总部签订,合同期为3年,当时薪资为每月2万,14薪。2016年7月,公司由于在B处又收购了一家单位,被派往B处救火任职,当时并没有更改合同,承诺17年给15薪。最近公司要进行薪酬改革,又要将薪酬更为14薪,而且更改为每月薪资的60%当月发放,40%作为年底的绩效。如果我不同意这种发放方式,就得走人,请问我走人用人单位能给我什么补偿?谢谢!

劳动纠纷
2017-01-08 18: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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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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