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及 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已经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此时你可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另外拖欠劳动报酬的,你可要求单位及时支付。若你现在已经不想在该单位工作了,可依据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进行补偿。最快速的方法是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其次收集相关证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