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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福建**集团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县**镇*工业*区 乙方:深圳市**副食商店2001-08-06 刘**(个体) 地址;深圳市*区***街道***路 丁方: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 2013-08-09刘**(公司) 地址;深圳市**区**街*西路 *丙方:深圳市**外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路**大厦 关系说明:1丁方用乙方的的营业执照经营、丁方的法人是乙方法人的亲弟弟。2乙方是甲方**集团**饮料系列的宝安区(福永、沙井、西乡、新安、松岗、公明街道的品牌代理经销商)。3丙方是甲方委托丙方为员工在深圳市购买员工社保住房公积金的一个人力资源劳务派遣公司。 情况如下:我于2009年11月在乙方开始上班,底薪由甲方发放到乙方再由乙方发底薪和提成发放到员工的的手上。2009年11月在乙方工作上班、致2015年09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保。(不知道入职是入到甲方还是乙方)。2015年09月前工资都是由乙方发放。2015年08月甲方开始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丙方购买社保以及住房公积金。2015年08月开始甲方发放员工的工资条显示我的入职时间是2009年11月。显示我的工龄近6年。底薪未按照深圳市的底薪执行、甲方每月发放员工工资不给工资条、不给截图。从2015年08月开始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是员工先签订签字按好手印、甲方不签、员工签好之后再由甲方收回不给员工留一份存档。劳动合同不知甲方填写的什么内容。如不执行就会被上级领导的排挤。2009年11月入职至今每月只有两天的休息、甲乙双方未按照国家的的法定节假日计算薪资。 期望劳动仲裁或者法院的诉求如下: 1:甲方或者乙方赔偿我的在2009年11月工作-2015年09月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深圳市标准)。 2:甲方或者乙方赔偿我的在2009年11月工作-2016年12月期间在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以及甲乙双方未按照深圳市的底薪标准赔偿。 3;请求劳动仲裁或者法院撤销签订劳动合同时甲方不签订、员工先签订的合同。同时按照同1.2条款。 4; 请求甲方或者乙方补缴从2009年11月入职以来直到2015年8月份前未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未给员工购买社保以及住房公积金的补缴。

劳动纠纷
2016-12-26 10:44:5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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