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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上海 被公司辞退时的赔偿金问题: 我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我在公司工作6年 ,每年的工资都有增加。公司提出按每年的实际平均工资 给每个月的赔偿。比如:第一年 4000/月 ,就给4000 第二年 5000/月 就给5000。。。第6年 10000/月 给10000 最后把所有的相加 我认为以上算法不对: 我查了相关法律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所以我的理解为: 10000*6 不知道对否 ,请指点 。谢谢。

劳动纠纷
2006-03-24 19:4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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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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