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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2010年9月大学毕业后在某机电公司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6月王某被公司送往美国培训一年,公司由此支付培训费用20万元。2012年6月王某回公司后一直从事机电新技术开发工作,公司为了防止王某跳槽后会带走公司的技术秘密,2013年4月14日要求与王某在原来的劳动合同中增加竞业条款。条款规定:“王某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两年内不得到国内任何一家与机电相关的企业工作,否则就要赔偿违约责任,违约金为20万元。”王某觉得自己原并没有与公司签订服务期与违约金,也没有约定竞业禁止,现在企业要签订这样的条款太苛刻,,也是对自己的不信任。因此在2013年4月20日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并于2013年5月21日离开公司。某机电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与公司补签违约金和竞业禁止条款。请问:在仲裁期间,王某能提出什么观点?这些观点的依据是什么?

劳动纠纷
2016-12-12 10: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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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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