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妈妈是一个民政企业的职工.该厂是残疾人厂.于2005年12月31日该厂破产.我妈妈是1994年在厂工作被车床截断大拇指.食指.中指3支.鉴定为7级工伤.但是未得到工伤赔偿.
现在该厂要赔偿我妈妈的工伤.我想了解一下.到底得的了多少数目的钱.还有这个钱是怎样算的.
谢谢帮我解答这个问题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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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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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时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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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标准各地不同,请查看你们当地的工伤保险条例,另外你妈妈的事情如果无法协商的话,可能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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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地标准补一致,找当地的律师帮助具体计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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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