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13年鉴定为九级工伤,已办理了一次性伤残补助的赔偿,治愈后继续留任现公司(A公司)工作。 近期,由于公司内部重组,我即将调任到原公司(A公司)的控股母公司(B公司)继续工作,届时劳动合同主体将变更为B公司,由此带来的疑问: 1. 我是否必须在这个时候向A公司提出索要“一次性医疗补助”和“一次性就业补助”的赔偿? 2. 如果我没有索要这个赔偿,未来当我离开B公司时,B公司是否有义务对我进行这两个一次性的赔偿? 3. 如果是原劳动合同终止,重新跟B公司签订新劳动合同,我是否必须向A公司提出这两个一次性赔偿的要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