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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骑电动自行车上班,当时一辆黑色桑塔纳小轿车从身后撞到我电动自行车,自行车速度一时变快,失去控制飞到对方行使而来的大客车。造成大腿粉碎性骨折。小车的牌照未看到。现事故认定为我方为主要责任,大客车为次要责任。

刑事行政
2006-06-05 23: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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