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时8小时,后应企业改制为12小时。8小时过后算加班,如果不加班按旷工处理。请问这合理吗?我们应该怎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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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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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公司的这种规定是不合法的。您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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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加班自愿,单位的做法违法,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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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加班是有时间限制的,一周是不允许过长时间加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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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