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于2010年在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因为当时并不懂得经济适用房转让需要交纳综合地价款才能买卖,房主只是说5年后就可以过户,与房主签订合同,合同上只说明房屋满五年可以过户时房主配合过户,但是过户费等费用由我们自理。现在肇庆市出台经济适用房可以过户的政策了,但是需要补交综合地价款,这套房子房主当时以8万元购买,现在需要交纳15.4万元差价,房主当时以26万元卖给我们,我们已经全款付清。现在这个差价应该由谁来付?现在我们不想要这个房子了,也过不起户,可以把钱要回来吗?要回来的钱房主要给我们利息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