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现在在一家公司工作。10月20日正式上班,劳动合同一直拖到了11月1日才签订,而且是没有公司注明工资的合同。到现在11月7日,也没有休假,申请调休却被上司拒绝。我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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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首先我们分析法律问题,劳动合同签订前有一定时间的试用期这是没有问题的,而没有注明工资的劳动合同并不必然违法,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因此工资可主张同岗位其他职工相同待遇。
至于休假问题,首先,我国劳动法强制规定劳动者每周至少要休息一天,关于年休假问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带薪年休假的制度是法定的,《劳动合同法》本身已经明确了这一点,因此写不写入双方合同,是否约定不休年假,均不影响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最后是怎么处理当前问题:
如果你对你单位的薪酬和休假制度不满意的,在劳动法明确规定强制保护的范围内可以向单位主张合法权益,例如同工同酬和基本假期,在此之外的只能通过协商,如果不满意的,也可以提前提出离职申请,随时可以离职也是劳动自身的权益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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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内签合同是合法的,如果是示范文本,工资应该有相应的条款,再仔细看看,如果不给休假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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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