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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通过中介签定《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房款55万元,签定合同后支付5万定金给卖方,并作为第一部分房款。约定11月20日前我(买方)完成剩余房款的资金监管,同时房主应在11月20日前完成原房产的解押,并办法过户手续。合同签定当天,我(买方)支付了5万定金,2周后,房价大涨(约20万,目前已接近30万)。房主明确表示不能履行合同,要违约。按合同条款只能退我双倍定(10万)。这只相当于我得到5万的赔偿,我再买其它同类房子,将多支付15-20万的房款。合同格式条款不让我进一步要求赔偿。 合同格式条款关于违约责任有如下约定: “违约责任: 1)、如买方未能履行本合同之条款以致本合同不能顺利完成,则已付定金卖方不退还,而卖方有权将该房屋继续出售。卖方不再为此向买方、居间方进一步追究责任或要求赔偿损失。 2)、如卖方未能履行本合同之条款以致本合同不能顺利完成,则卖方须返还双倍定金予买方,买方不再要求进一步赔偿或逼使卖方、居间方履行此台同。” 1、请问我还能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吗?我可以接受全款买房(原计划贷款的)。另外以上两条款我是不是可以主张“显失公平”来认定此条款无效。我搜集了当地约7家中介格式条款,均无此类条款。基本都是赔偿违约金,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据实赔偿。另外,在合同中,我们有另外的一条(手写)约定就是“卖方无条件积极配合买方将该房屋过户到买方或买方指定名下。这条约定是否可以对抗以上2条格式条款?即卖方必须履行合同。 另外,《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我是否可以据此要求继续履行(假定房产没有买出或有其它纠纷),如果1)、2)条有效,是不是即使有约定也不能对抗法定条款?如果能对抗的话,除外是不是就应该加上第(四)条,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也是除外的? 2、另外,如果我起诉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我不确定房子是否已卖,如果已卖,我只能申请赔偿损失。这样,我的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将不能得到支持,是不是就算败诉,诉讼费由我来出?再另案申请赔偿损失。我诉求是否可以这样表述,申请继续履行合同,若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我并不清楚是否已卖),则申请赔偿损失。这种有2种可能的诉求法院支持吗?主要是想省一笔诉讼费。

房产纠纷
2016-10-07 12:33:22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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