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法官你好: 我在某公司工作近3个月时,被公司突然无故辞退;我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7月份2500元)没签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的双倍工资,(一个半月3750元)共计:6250元。仲裁判我胜诉。 请问:根据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新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那我这种情况,是属于终局裁决吗?现在该公司提起了起诉,我收到了公司的民事起诉状、法院的传票举证通知等(11月20号签收的)。请问:公司有权起诉吗?如果没有,根据法律规定,这类情况公司只有申请撤销裁决书的权利,那他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有效吗。该公司起诉的理由是:在招聘时填写了用工登记表,(实际上是一份入职登记表,只注明了我的试用期和工资,别的没有)认为就是签订了劳动合同。请问律师,他们能胜诉吗?另外,证据我在开庭时提交,还是提前提交 ?开庭前可以看案卷吗?想看对方提交了什么证据。期待您的答复?谢谢。

合同纠纷
2009-11-26 23:04:3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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