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你们好,我在今年6月22日进入一家公司就职,入职之后领导和我说需要先签一份试用期协议,试用期为两个月,两个月之后再跟我签正式的劳动合同,两个月之后我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但是在9月12日的时候领导和我说要辞退我,原因是不能很好的完成工作(这个绝对是无稽之谈),并且说我没有签订正式合同所以按照试用期内试用不合格来辞退我,不给任何补偿。事后我查了相关的法律文献,现在有几个问题想请教一下各位律师。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那份试用期协议就是劳动合同,试用期协议里面约定的期限就是劳动合同期限,我试用期协议里写的试用期为两个月,那么就相当于我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两个月,这样理解对不对? 2·如果上述理解正确的话,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这样理解对不对? 3·如果上述理解正确的话,那么我之前工作过的两个月的试用期适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里的规定?(即赔偿我两个月试用期工资) 4·单位的做法是不是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是不是应该得到半个月工资X2的赔偿金? 5.单位在试用期期间没有给我缴纳保险,我是不是可以要求单位给沃补偿未交保险的钱? 请各位律师大大们仔细阅读一下,比较长,但这也是比较困扰我的几个问题,我希望能根据你们的建议来保护我应有的权益,谢谢各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